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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类事业单位都有哪些分类,如何进行机构改革?
参公事业单位,顾名思义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在职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但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管理,而是执行《公务员法》,参照公务员享受职务与职级晋升,享受车补、年终绩效等福利待遇。因此,虽然编制性质不同,但参公人员与公务员基本没什么差别,都需要参加公考才能入职。在类别上,参公事业单位有三种,分别是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群团类参公事业单位。
1、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根据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规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必须具备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完全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就是其中一种。像供销社、粮食局、机关局、移民局、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等等,都是2007年第一批审批参公的事业单位,类似的参公事业单位还有公积金中心、社保局、房产局、档案局等。本轮机构改革,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已明确被取消,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今后,不再增设或单设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也明确不能出现委、办、局等字样。行政类事业单位取消后,根据职能性质划转,要么归并到行政机关作为内设机构,逐步过渡为机关单位,要么剥离行政职能改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保留原参公人员身份和待遇不变,直至退休编制核销。
2、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这一类别的参公事业单位有很多,主要集中在各大职能部门的二层,如文新广局的文化执法,交通局的交通执法,农业局的农业执法,卫计委的卫生监督执法,国土局的国土清理执法,环保局的环保执法,等等,都被法律法规赋予了执法权限或委托执法,此前先后都被审批为参公单位。本轮机构改革,执法类机构是唯一被保留参公性质的事业单位,在中央出台具体规范文件之间,执法类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都将保持现状,随职能划转整合,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交通、农业等五大领域执法队伍基础上,探索成立“5+N”模式综合执法机构。
3、群团类参公事业单位。群团类机构,比如共青团、工会、妇联、社科联、文联、侨联、工商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党校等,都是参公单位,暂时不受机构改革影响,基本保持稳定。
参公事业单位有三类,分别都有不同的改革动向: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批中,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被陆续、分批次审批为参公事业单位,比如人社局下属的就业局、社保局,农业局下属的畜牧局、水保局、农机局,住建局下属的质检站,等等。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机关承担,原事业单位撤销,或者随公益服务职能保留。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因而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将取消参公属性,不再参公。原已登记为参公人员的,保留身份与待遇,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
2、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2007年第一批参公事业单位审批中,所有的行政执法机构第一批被批准为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执法类机构依然保留事业属性,在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中,也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也保留了参公的机会。因此,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保留参公属性,基本已经成为定局。行政执法改革,以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五领域执法为主,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实行资格化管理,辅助和临时人员不再参与执法。
3、党委群团类参公事业单位:党校、组织部下属的电教中心等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类事业单位一样,取消参公属性。因行政编制限制,党群团机关为参公事业单位的,保留参公属性,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转换为行政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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