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移民管理局头像,国家移民管理局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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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拆迁怎么补偿,有哪些规定?

拆迁修路,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房政府合法行为。拆迁按拆一补一的住房按排合理。莱地补偿是拆迁前3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个安置人口补助费,为该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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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下提问人问题,其详细补充的问题,针对是房屋安置到他处造成生活不便,又不再另行划出宅基地,能否如此这样补偿,此安置是否合理,有哪些政策可以解决这种不合理。而不是像某些回答,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不知道我总结的对不对。

第一,对于土地房屋补偿政策已有其他人解答,不再详尽累述,基本大同小异。只是提醒,土地补偿款各省都有相关指导标准,每两到三年调整一次,尔后,各个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标准,但不得低于省规定限度。房屋补偿,各地都有实际操作办法,无非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但法律和政策宗旨是不能因拆迁使人们现有生活质量下降的。

另外,道路建设土地征收是政府行为,与开发商无关,其他涉及开发商索赔能多赔,又多赔多少的等等,与本提问无关。

第二,对于安置不合理的个人见解。安置地点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需要政府与被拆迁单位进行协调,然后确认。有时与提问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争取结果有关,但提问人对最终安置地点显然不满。个人认为被最终确认安置点也是被综合论证结果,政府改变可能性不大。至于是不是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出发?是不是就近安置?那是你地方政府的作为问题了。

另外,公益事业利国利民,土地房屋征收和拆迁工作只要在保证大多数群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还是尽量积极配合。

对于“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

而具体的补偿标准的话,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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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当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1、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2、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3、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4、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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