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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移民最新法案
美国EB-5投资移民,EmploymentBasedFifthPreference,即美国移民法针对海外投资移民申请人所设立的第五优先职业移民类别。此类别自年创设以来,对申请人之资格条件在历经二次修法后,如今是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渠道。此类别在投资门坎一般订为100万美元,如果投资目标方案是位于符合国家统计资料中的目标就业区,则此投资门坎可降为50万美元。
外国移民申请人籍由投资100万或50万美元于美国境内的一个企业,并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即可取得二年期的条件式绿卡。二年届满前90天,若该项投资行为仍然存在,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则投资移民申请人可申请将条件解除,成为永久居民。
美国投资移民历史沿革:
1.年EB-5投资移民法案创立
法案规定申请人需投资100万美金创设一个企业,并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如果创设的企业位于目标就业区,则投资额由100万美金降低为50万美金。
2.年国会成立“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CENTER是国家指定的经济特区。
申请人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申请人享有“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资格弹性。
3.年EB-5区域中心修正案
EB-5区域中心修正案,改“创设企业”为“投资企业”,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申办身份。
4.EB-5法案延期
现行的区域中心投资移民法案有效期至年9月30日,延期或永久化需要国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