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结婚移民

台湾结婚移民

按目前台湾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大陆移民台湾呈现逐渐宽松的趋势。但从大陆移民到台湾的方式仍然十分有限,大部分都只能通过与台湾人结婚才能移民到台湾。那么大陆怎么移民到台湾呢?下面来为大家解答。

一、大陆地区人民

台湾结婚移民

1、大陆地区配偶申请在台长期居留条件:

台湾地区人民之大陆地区配偶,经许可在台依亲居留满四年,且每年在台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

2、大陆地区配偶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条件:

a.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经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连续满二年,且符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者、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提出丧失原籍证明、符合国家利益)。

b.于离婚后三十日内与原依亲对象再婚,且符合前开在台居留天数及条例规定者。

c.于离婚后取得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且符合前开在台居留天数及条例规定者。

d.因遭受家庭暴力经法院判决离婚,且有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且符合前开在台居留天数及条例规定者。

e.依亲对象死亡,申请人未再婚且已长期居留连续四年每年在台湾地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符合前开条例规定者。

二、无户籍国民

1、侨居国外之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条件:

a.侨居国外之无户籍国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有直系血亲、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现在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其亲属关系因收养发生者,被收养者年龄应在十二岁以下,且与收养者在台湾地区共同居住,并以二人为限。

●现任侨选立法委员。

●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在国外出生之子女,年龄在二十岁以上。

●持我国护照入国,在台湾地区合法连续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八三日以上。

●在台湾地区有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投资,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淮或备查。

●曾在台湾地区居留之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淮回国就学之侨生毕业后,返回侨居地服务满二年。

●对国家、社会有特殊贡献,或为台湾地区所需之高级专业人才。

●具有特殊技术或专长,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延聘回国。

●前款以外,经政府机关或公私立大专校院任用或聘僱。

●经中央劳工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在台湾地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核淮回国就学之侨生。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淮回国接受职业技术训练之学员生。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淮回国从事研究实习之硕士、博士研究生。

●经中央劳工主管机关许可在台湾地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b.前项第一款至第十款人员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随同申请,未随同申请者,得于本人入国居留许可后定居许可前申请。

c.移民法施行前已入国之无户籍国民,未能强制其出国者。

2、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连续居留或居留满一定期间申请定居条件:

a.以下列事由取得居留许可之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与其随同居留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或居留满一定期间,仍具备原居留条件者:

●有直系血亲、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现在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其亲属关系因收养发生者,被收养者年龄应在十二岁以下,且与收养者在台湾地区共同居住,并以二人为限。

●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在国外出生之子女,年龄在二十岁以上。

●持我国护照入国,在台湾地区合法连续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在台湾地区有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之投资,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淮或备查。

●曾在台湾地区居留之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淮回国就学之侨生毕业后,返回侨居地服务满二年。

●具有特殊技术或专长,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延聘回国。

●前目以外,经政府机关或公私立大专校院任用或聘僱。

●经中央劳工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在台湾地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b.以“归化取得我国国籍”事由取得居留许可之无户籍国民,已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或居留满一定期间,仍具备原居留条件者。

c.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移民法施行前已入国之无户籍国民,未能强制其出国,业经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许可在台湾地区居留,并已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或居留满一定期间者。

d.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移民法施行前已入国之泰国、缅甸或印尼地区无国籍人民,未能强制其出国,业经本署许可以无国籍人民身分在台湾地区居留后,在国内取得我国国籍,以无户籍国民身分取得居留许可,并已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或居留满一定期间者。

e.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年三十一日入国之无国籍人民,系经教育部或侨务委员会核淮自泰国、缅甸地区回国就学或接受技术训练,未能强制其出国,业经本署许可以无国籍人民身分在台湾地区居留后,在国内取得我国国籍,以无户籍国民身分取得居留许可,并已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或居留满一定期间者。

f.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年三十一日入国之印度或尼泊尔地区无国籍人民,未能强制其出国,且经蒙藏委员会认定其身分,业经本署许可以无国籍人民身分在台湾地区居留后,在国内取得我国国籍,以无户籍国民身分取得居留许可,并已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或居留满一定期间者。

依前项第一款规定申请定居,其亲属关系因结婚发生者,应存续三年以上。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生产子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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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央社”网站9月9日报道,加州中区联邦司法部检察署声明指出,65岁的杰森?萧假扮为移民律师,和43岁的女儿联手安排假结婚,年起,涉及70多件移民申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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